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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打擊非法集資相關知識
- 一、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
-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,表現形式多樣,從目前案發情況看,主要包括債權、股權、商品營銷、生產經營等四大類。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:
- (一)借種植、養殖、項目開發、莊園開發、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。
- (二)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、債券、彩票、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、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三)通過認領股份、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四)通過會員卡、會員證、席位證、優惠卡、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五)以商品銷售與返租、回購與轉讓、發展會員、商家聯盟與“快速積分法”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六)利用民間“會”、“社”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七)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“虛擬”產品,如“電子商鋪”、“電子百貨”投資委托經營、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八)對物業、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,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九)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十)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。
- (十一)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- (十二)利用“電子黃金投資”形式進行非法集資。
- 二、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涉及的主要刑事犯罪
- (一)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。
- (二)集資詐騙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四條、第五條規定。
- (三)擅自發行股票、公司、企業債券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條規定。
- (四)非法經營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七條規定。
- (五)虛假廣告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八條規定。
- (六)合同詐騙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。
- (七)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
- 詳見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。